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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常委会:关于批准2013年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0 08:28:28 【字体:

关于批准2013年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

20131029日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汉寿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叶新华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3年元—九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过审议,会议同意叶新华同志所作的《关于2013年元—九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决定批准2013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会议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充分发挥财源办作用,用好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大力培植财源,努力增强财政实力。

二、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应征尽征,既要确保任务完成,又要杜绝“寅吃卯粮”、征收过头税,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关注税收结构及增减因素,防止单一税种下滑而影响全年征收任务。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减少预算外尤其是预算外非生产性支出。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特别是教育债务及其乡镇部门债务的管理,防范财政运行风险。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特别是专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非生产性支出的全程管控,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和平稳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员条例》的规定,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决定交办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决定执行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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