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汉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加强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的评议。
县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地方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每年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评议。工作评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确定,也可以邀请在汉的省人大代表和由汉寿县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议调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可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中心评议发言和专题询问发言的建议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分送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工作评议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的专项工作调查报告。
(三)中心评议发言人评议发言。
(四)专题询问发言人询问发言,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及其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
(五)县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评议、询问发言。
(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当场宣布投票测评结果。
(七)专项工作报告人表态发言。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视情况可以扩大到相关机关及部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可以邀请县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对会议评议时提出的评议意见进行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由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征求意见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评议工作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不过60%的,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整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组织满意度测评。
整改报告测评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不过60%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然后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根据调查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对有关负责人的撤职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撤职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意见、测评结果及被评议工作主管机关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整改报告,以县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县人大代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